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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浙江等8省区试点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观点地产  2018-10-17 10:00

[摘要] 10月16日,住建部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

10月16日,住建部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

住建部表示,近年来,在各地积极发展公租房过程中,随着大量公租房建成和交付使用,公租房运营管理中专业人员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结合当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此次试点范围是根据地方自愿申报,确定在浙江、安徽等8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8个省(区)应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按照市、县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部分市、县作为试点城市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原则上应覆盖到省会(首府)城市、地级城市、县(县级市),试点城市数量由各省(区)确定。

试点主体方面,《方案》明确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公租房运营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购买内容上面,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包括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维修养护事项以及综合管理事项。

此外,《方案》指出,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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