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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违规发布虚假广告 或被取消办学资格

西安晚报  2018-05-09 15:40

[摘要] 记者昨日获悉,针对2018年省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要求招生宣传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等用语。

记者昨日获悉,针对2018年省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要求招生宣传不得使用“”“”“”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等用语。

据了解,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具有2018年招生资格的省管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要进行备案。备案要求为,招生简章及广告应注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全称、办学地址、学校类型、办学内容、主管部门、办学许可证号。注明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开设课程、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联系人、毕业(结业)证书类别和颁发的办法等内容。

招生宣传的省管民办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进行宣传。

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不得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发布和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

严禁虚假宣传。不得使用“”“”“”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等做虚假、夸大宣传。不得随意去掉校名中的“职业”“专修(培训)”等字样。不得宣传未经允许擅自举行的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省教育厅将加大对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消减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暂缓换(颁)发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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